《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原则下“南海Ⅰ号”船体保护与考古发掘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1-06-22 浏览次数: 308

来源:中国文物信息网http://www.ccrnews.com.cn/100014/100016/31862.html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2001年基于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会议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而公布。《公约》开篇即以“事关重大”题头标明了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威胁,不仅明确界定了海洋文化遗产的环境、类别和性质,也标注了人类干预水下文化遗产的一些典型案例。“就地保护”是《公约》规范下“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活动”的基本原则和首选方案。中国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南海Ⅰ号”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主航道发现的重要古沉船遗址。经历了偶然发现——前期水下考古调查、试发掘——整体打捞——水晶宫内保护、发掘等不同工作阶段。古沉船成功实现由原海床整体搬移至博物馆人造海水环境“水晶宫”,是人类干预水下文化遗产的一处新典型案例。由于《公约》颁布的时间为2001年,与“南海Ⅰ号”重新启动水下考古调查同一年,虽为首创的世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南海Ⅰ号”整体打捞工程,未纳入《公约·典型案例》范围内。

        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典型案例·“南海Ⅰ号”

      “南海Ⅰ号”地处广东省阳江市南鹏列岛“东帆石”南中国海域,为广东几条大江河出海口,受环太平洋逆时针洋流冲积泥沙淤积影响,沉船海域海底为零能见度,长期泥沙淤积致使“南海Ⅰ号”沉船被整体密实覆盖于海床面下1米左右。水下零能见度环境开展水下考古工作,要实现精确测量和记录沉船船体及舱内文物堆积等考古要素,获取沉船保护、复原数据资料的目标,工作难度巨大。同时,清除不断回淤的泥沙是每个古沉船水下考古阶段均必须面对且重复作业工作内容。而大功率“气升式”抽泥管不仅水下把控困难,加之海洋水流、涌浪干扰影响,难免地对古沉船及其文物造成“二次破坏”。

         至2004年,“南海Ⅰ号”水下考古工作对沉船的性质、沉态及大致的船体数据认识逐步清晰,“南海Ⅰ号”为一艘约长30米、宽9.5米、型深5米的木质沉船;船体甲板以下基本保存完整,船舱内货物以陶瓷器为主,船体上部覆压着多块凝结物。2002年“试发掘”及2007年实施整体打捞等阶段,提取出水了部分船舱内陶瓷文物;水下探摸显示,船舱内货物基本按原始装载方式保存。陶瓷文物分属福建、江西、浙江等东南沿海省份外销瓷窑口,具有突出的“订烧”海外贸易陶瓷特点。综合判断:“南海Ⅰ号”是一艘我国东南沿海港口启航前往东南亚诸岛途中罹难沉没的海外贸易商船。

        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就地保护”原则与“南海Ⅰ号”整体打捞工程

        2002年进行的水下考古“试发掘”,水下考古队员通过水下摄影设备拍摄了一小段沉船船体影像,较清晰地反映了“南海Ⅰ号”木质船体保存较佳的船体色泽和韧性。该段水下沉船影像资料,引起了诸多不能亲身潜入海底的专家的高度重视,选择一种安全的包装方式,把这艘埋藏海底千年仍保存基本完好的沉船船体及船载货物,整体由没有能见度的海洋环境异地搬移至一处具有水下能见度,免受开放海域水流、涌浪、台风及海洋生物等水下环境影响,在安全可控的水下环境内进行细致、精确的水下考古发掘?这是“整体打捞”的初始构想。应视为是基于“就地保护”原则基础上,人类干预水下文化遗产的一次勇敢创新。

        目前,世界范围的木质船体保护如:瑞典斯德哥尔摩·Vasa(瓦萨号),英国普利茅斯·Maryrose(玛丽露丝号)等,打捞起吊船体出水,采取了将船体分块脱水、脱盐,运用PEG等化学物质材料充填船体内部结构,船体进入博物馆展厅重新加固拼组船体的保护与陈列方法。国内博物馆如,福建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藏“后渚”沉船,山东省博物馆藏“漕运沉船”等,起吊沉船船体出水后脱水、脱盐保护,不仅存在投入成本高,保护周期长等问题,从木质船体防腐变实际效果看,也仅起暂缓作用,保护环境的改变缩短了木质船体的保存期。

         建设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水晶宫,是“南海Ⅰ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向观众收售门票,门票收入用于沉船日常维护和相关研究保护中,符合《公约》规定“不得以交易或投机为目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性开发”原则。博物馆水晶宫内考古发掘现场过程与出水文物保护过程对观众开放,也为建立水下考古、文物保护与公众近距离接触,对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理解力,丰富和创新博物馆陈列展览等传播手段,倡导和实践“公众化考古”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水晶宫”内的考古发掘先后进行了两次,2009年8月至9月进行的首次试发掘,分为前期:水下考古潜水作业,由水下考古队员在海水环境中布设探方,清除探方内遗址表层淤积海泥至船体堆积层;后期:排放水晶宫部分海水,将沉箱内遗址工作面暴露于空气环境中,采取陆地三维激光扫描仪等田野考古技术对遗址探方工作开展测绘、拍摄影像资料等方式。于今年开展的二次试发掘,则完全采取排放水晶宫部分海水,遗址工作面完全暴露空气环境中的陆地田野考古方式进行。

        三、遵循《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原则,科学开展“水晶宫”内沉船考古发掘

        中山大学《“南海Ⅰ号”保护环境的构建与维持》课题报告研究指出:“南海Ⅰ号”船体和文物之所以沉寂海底逾千年尚保存完好,得益于原海底细密而隔绝氧分子侵蚀的淤积泥层。这与《公约》中“认为这类遗产在水下由于损坏轻微和缺氧而处于良好保存的正常状况,其本身并非濒临危险”要求相吻合。遵循《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原则,从沉船船体文物保护原则出发,确保船体稳定处于海水浸泡环境中,是“水晶宫”内“南海Ⅰ号”制定和选择船体保护和水下考古发掘方案的基本原则。

     应尽快补建“水晶宫”海水循环处理系统

        由于前期建设经费投入等诸原因,保存“南海Ⅰ号”船体的“水晶宫”内近3万立方米的海水循环处理系统未列入工程项目内,水晶宫内海水均从博物馆就近海滩埋管直吸入未经处理的富氧海水,它们会对沉船船体造成何种影响?去年7月,国内部分知名水处理专家应邀到阳江论证“水晶宫”海水处理方案时,紧急呼吁尽快构建和恢复沉船保护原状海域的低照度尤其是隔绝氧分子的原状保存环境,为“水晶宫”海水保护尽快投入补建净化除氧分子的海水循环设施,这是科学有效保护“南海Ⅰ号”古沉船的当务之急。

    沉船,是一段历史时期社会生活的瞬间凝结,

    是研究和复原古代社会历史独特的实物形态
 
       目前,“南海Ⅰ号”沉船船体大部分仍覆藏于淤泥内,沉船内除陶瓷器、铁器外,是否包含有其他如:航海日志、造船技术及政治、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实物资料?倘若因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预案和措施不到位或缺失,致使可能存在的珍贵资料遭受破坏甚至瞬间消失,此类现象在诸多田野及墓葬考古已屡有发生,这一后果相信是任何人均不愿看到的。“南海Ⅰ号”已成功实现整体打捞、异地搬移进入“水晶宫”安全的环境,具备了细致缜密地开展水下考古发掘的各项条件,在水晶宫内海水循环和能见度问题得以改善条件下,采取水下方式开展沉船考古发掘,应可以避免和减缓类似情况的发生。

       《公约》指出:“一件经过长时间盐水浸泡后被人从海底搭起的物品如未经处理便与空气接触可能迅速毁坏……过去一直浸泡在海水中的盐份在干燥过程中结晶,从而进一步破坏金属的结构。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金属身上,瓷砖和木材也同样如此。没有适当保护措施的发掘很容易就变成了对艺术的破坏”。水晶宫内船体考古发掘,应尽可能避免船体直接暴露空气环境,2009年水晶宫内首次“试发掘”揭露的部分木质船舷及遗址文化层,为汇报及展示等目的未作回填处理,部分船木板材之色泽仅肉眼都看出了明显的变化。从尊重沉船保护规律出发,首选水下考古作业方式开展水晶宫内考古发掘,既是有效利用国家巨额投入建造人工海水环境“水晶宫”资源,对广大观众现场宣传展示水下考古专业知识与成果,也是切实践行《公约》“就地保护”基本原则的需要。有关部门应杜绝和避免“创新”、“探索”旗号下的各种不利于沉船保护的考古发掘方式。

    将世界首创的海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整体打捞之“钢沉箱”,纳入保护范围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从2003年~2006年,历4年3次组织跨学科专家论证,2007年海上施工实施近10个月的“南海Ⅰ号”整体打捞工程,是根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成果和综合国力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投入了大量人、财和物力资源。整体打捞既凝聚了等我国海洋工程等综合学科的技术创新智慧,又是充分展现中国综合国力、科技进步,也是对观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观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典型教材。包裹沉寂海底近千年的“南海Ⅰ号”——自重530吨的全钢结构沉箱,是中国海洋打捞工程与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紧密结合实物见证,也是中国海洋打捞工程勇于探索之独创技术的物化形式,具备了较高的历史和文物价值,理应被重视和获得完整的保护。从“南海Ⅰ号”保护现状看,即使在完成了全面水下考古发掘工作,木质沉船船体建立起稳固保护支撑的相当长时期内,钢沉箱仍然是“南海Ⅰ号”船体必须依仗的支撑。应避免发生以满足观众参观可视性为理由而简单切割拆卸“钢沉箱”的决策,将“钢沉箱”纳入“南海Ⅰ号”保护工作范围内。

       中国是一个拥有漫长海岸线的千年文明古国,具有十分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并日益受到各种人为活动的破坏,遵循“强调重视和尊重文化物品的历史背景及其科学意义,确保任何打捞出来的水下文化遗产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公约》精神,在建立健全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体系的同时,加强已有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科学管理刻不容缓。(作者:张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