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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安全:
猫鼠力量的对决与角逐
4月26日,是2011年“南澳I号”水下考古工作准备启动前的初次探摸的日子,国家水下考古中心的孙健和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水下考古研究中心主任崔勇俩人一组潜入水中查看上次发掘结束时回填的沙土及所留的标记是否还在,这是判断这座沉船在因天气原因停工的九个月中是否遭到盗捞的重要依据。在“南天顺”工作平台上,除了水下考古队员还有一位公安边防军人在焦急的等待探摸结果,他就是广东汕头边防支队云澳边防派出所所长朱志雄。当崔勇出水后告诉他“文物保存完好,一切和上次一样”时,一直脸上绷得紧紧的朱所长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如果了解了朱志雄和他的战友们在将近四年的守卫时间里,遭遇过多少险情和困难,外人就能理解他的心情为何如此紧张。“南澳I号”发现于2007年。自“南澳I号”发现起,云澳边防派出所就奉命承担起了保卫任务。由于“南澳I号”发现之初就吸引了大量媒体的注意并进行了广泛报道,报道内容不仅包括沉船蕴涵的巨大价值和装载的精美文物,甚至还包括船体所在海域和坐标。当时的人们太乐观了,他们认为发掘申请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打捞工作将会马上开展并完成。然而,由于南澳海域糟糕的气候环境和经费短缺等多种因素制约,“南澳一号”的打捞时间从推迟几天到几个月,从几个月到几年,最终足足推迟超过一千天!
由于船舶的装载量大, 在文物市场上素有 一艘船十个墓的说法。如此数量庞大的文物所具有的巨大经济价值使得不少不法之徒将眼光放在古沉船上。 四年间,云澳边防派出所总共出动警力近5000多人次,驱赶不明作业船只2000多次。由于盗捞分子往往趁气候较为恶劣的时候出海作业,派出所官兵也只好冒险出海制止,有几次因大浪和触礁险些艇毁人亡。难怪朱志雄曾这样自嘲,“打捞‘南澳I号’沉船瓷器,如果有比盗捞者还急迫的人,那大概就是我们了”。
其实,水下文化遗产如南澳一号有专职护卫的幸运者只是少数。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人类的认识视野仅是最近二十几年的事,因而其保护配套措施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在全国的绝大部分地区,边防部门的3类(打击偷越国边境、破坏界桩界碑、毒品案件)6种职能中并没有打击水下文物盗捞工作。虽然在发生水下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和盗捞时公安边防也会出警处置,但由于缺乏对案件的长期经营和跟踪,在技术鉴别、证据收集、案件侦破、长期预防等方面效率大打折扣。目前,仅有福建省公安边防部门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其日常工作,其依据是2009年通过并实施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涉及海域内的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外,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保护,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这项地方法规的快速出台与2005年至2006年在福建水域经历的一场水下文物盗捞的狂潮不无关系。2005年6月,福建省福州、莆田海域陆续发现了多处古沉船遗址,引发了“盗捞热”。当地一些渔民甚至放弃捕鱼,转而从事盗捞水下文物活动。非法打捞不仅掠走大批文物,而且手法野蛮、粗暴。在边防人员截获的部分非法打捞船机舱内竟查获大批炸药、雷管、导火线。据非法打捞者交代,如果打捞不顺利,他们就用炸药实施海底爆破,再用船吊机配上大型铁抓手沉入海底挖掘。据福建省文物局局长郑国珍介绍,文物贩子手中每能拿到一件可供交易的文物背后,都意味着要50-60件左右的文物遭到破坏的代价。
为保护水下文物不遭破坏和盗捞,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和文化、文物部门合作开展了打击专项行动,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共出动警力6270人次、船艇591艘次、车辆664台次,劝阻、制止渔船民进入警戒区648艘次1627人次,查获非法打捞、倒卖文物案件46起,查获涉案船只50艘、人员516名,依法收缴古瓷器7372件。然而,与电影警匪片最大的不同是,盗捞者的捕获并不意味着案件的了结,而是开端,因为有时候由于取证难,并不能将所有非法盗捞者绳之以法。“大海茫茫,要确定盗捞点,有时候需要很长的时间。一些违法盗捞者在被抓获后对犯罪地点的供述往往是‘在这个山和那个礁石之间’等模糊性的语言描述,而这个描述所指的区域往往有几十平方公里的面积,这就需要我们的水下考古队员下潜到文物点摄影、摄像取证,才能证明这些盗捞者对这一遗产点造成了破坏;一些有经济实力的盗捞分子即使在进入法院立案审判阶段以后,也会花大价钱雇佣无良律师,以‘海底的东西是无意捡到的而非偷盗所得’等为由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还有的惯犯已经掌握一定的反侦查经验,看到巡逻船后立即将打捞到的文物立即抛入大海,由于缺乏物证,只能警告后放人”郑国珍介绍说。
在2010年大连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大连现代博物馆馆长、研究员刘广堂在一份提案中提及,自2008年起,每逢春夏之际,一些来自福建的人员凭借专业打捞船舶,利用遥感物探技术和海图资料,沿旅顺老铁山、黄金山至庄河黑岛一线海域,疯狂盗捞近代海战沉船。这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其中可能就有在2005、2006福建专项打击行动中的一些狡猾漏网之鱼,他们现在已经转移“战场”到了其他沿海地区。
目前,我国第一个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监控试点——泮洋礁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监控系统已经投入使用,该系统整合了海防、营区、渔船AIS、城市、路面等监控资源,实行全方位、全天候、不间断雷达扫描和海上监控,防止可疑船只进入定点文物目标海域。如果该系统能在全国海域推广开来,水下文化遗产安全形势将会大大改善。
写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这篇“大文章”
其实,水下文化遗产盗捞并不是本世纪才有的新鲜话题。有种观点认为,中国水下考古的诞生就与一次国际盗捞活动的屈辱不无关系。1984年5月,英国“职业捞宝人”迈克尔·哈彻用了十周时间探测到一艘沉船,并最终打捞出15万件中国瓷器、125块产于南京的金锭和两门青铜铸炮。这艘沉船后来被证实是由中国广州港出发的东印度公司“哥德马尔森”号。一年后,从该沉船打捞起的15万件中国瓷器被摆到了荷兰的嘉士德拍卖行,拍卖会前后进行了九个月,并最终实现了两千万美元的成交金额。一次性拍卖数量如此巨大的中国文物震惊了全世界,更震惊和刺痛了中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和考古工作者的心。加强水下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和组建中国水下考古队成为当时迫在眉睫的紧急任务。198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多部委参与的“国家水下考古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国水下考古工作。国家文物局作为牵头单位,承担了大部分业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随后,中国第一家水下考古机构——中国历史博物馆水下考古学研究室成立。
两个机构成立以来,中国水下考古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开展了11个沿海省市的近海海域、西沙群岛以及安徽、江西等内陆省份的水下文物普查,对西沙群岛华光礁海域、福建平潭海域、浙江宁波小渔山海域、山东青岛海域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大量水下文物线索,确认70余处沉船遗址,为摸清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规律和保存现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完成广东“南海I号”整体打捞、海南西沙“华光礁I号”、福建平潭“碗礁I号”、“大练岛I号”、山东青岛鸭岛沉船等抢救性保护、发掘工作,启动“南澳I号”考古工作;同时,总结出了一套包括水下遗址定位、扰层清理、信息留存、文物提取、出水文物保护与整理在内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操作程序;出水文物保护工作积累了一些较为成熟的保护技术,根据质地、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使得出水文物得到了初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基础研究工作不断深入,水下考古学及出水文物保护等的理论与方法有所提升,编辑出版了一批报告、专著。
然而,通过二十几年的实践,人们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水下考古并不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部。实际上,随着世界人口的膨胀和可供人类获取的陆地资源日渐枯竭,海洋技术的日新月异已推动“海洋圈地运动”日趋白热化。水下考古活动早就超越了文化遗产安全保护本身,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担负着比从外国人那里把面子扳回来的更重要的任务。
那么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到底处于什么发展阶段?“摸清家底儿的工作才刚刚开始。有多少水下古城,有多少沉船,有多少遗产类型,还没有权威数字。也许在一些具体的工作上,我们是处于领先地位的。如‘南海Ⅰ号’的整体打捞、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的建设,理念是先进的,手段是先进的。但从总体水平来看,从管理体制、人员构成、法制环境到人们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关注,都还远远不够”。刘曙光,这位新兼任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的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对我国当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有着异常清醒的认识。“考古不是挖宝,水下考古也不是捞船”,国家文物局考古处处长兼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闫亚林说。没有一个健全的体制机制保障和文物保护技术支撑,单纯的水下考古工作成果很容易受到影响。
刘、闫二人所供职的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于2009年9月,承担着“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的各项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整合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力量,统筹全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中心成立的不到两年中,已相继在宁波、青岛和武汉成立工作基地,并着手制定我国“十二五”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并着手开展水下保护人才培训。但他们所面临的困难也很多:基础研究不足,特别是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研究滞后;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区域间、部门间尚未充分形成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国家主导、地方支持、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盗掘、盗捞、倒卖等不法行为依然猖獗,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力度亟待加强;出水文物保护力量不足,仍存在制约出水文物保护工作的技术瓶颈;经费投入不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障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有待改善……
如果把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比作一篇文章,现在刚刚有了一个较好的“破题”,但能否能够漂亮地“承题”和“起讲”,写好“大文章”尚需进一步努力,刘曙光表示。
水下遗产保护理论探索扫描
虽然,我国早在水下考古工作启动之初就及时制定了《水下文物保护条例》,但在此后的相当长时间里,业内把更多的经历投入到艰苦的水下考古发掘当中,虽有几部水下考古发掘报告的面世,但鲜有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这种状况直到21世纪的第二个五年,几个学习和从事法律研究的青年人才使之有所改变。2004年上半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郭玉军和长沙大学政法系的徐锦堂在当年的第三期《中国法学》中,发表了《国际水下文化遗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这是目前所见最早一篇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文章,文章通过解读国际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定性、法律归属、国际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典型案例评析,并提出了个人见解。
2005年,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赵亚娟在当年第五期的《时代法学》上,刊发了《沉没的军舰和其他国家船舶的法律地位———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为视角》,该文章虽然主要立足于谈船舶法律争议,但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为2001 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因而对该公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评价。随后,担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的她又相继发表了《从南海一号事件看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2007年)、《我国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完善》(2007年)、《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建议》(2008年)、《国际法视角下水下文化遗产的界定》(2008年)等文章系统论述其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解读国际公约、梳理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总结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并提出一系列建议,比如应设立较为完善的报告发现和奖励机制、明确原地保护原则、允许私人力量在一定条件下介入等等。
此外,中国海洋大学的王君玲发表了《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权和所有权》(2007年)、武汉大学周冠发表了《全人类共同利益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谈起)》(2008年)、西北大学的刘春梅发表了《水下文物归属于来源国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的李锦辉发表了《我国海底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立法改进方向》(2011年)都阐述了各自见解。相较之下,由于不受篇幅限制,几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论述的更为充分。比如,厦门大学管松的毕业论文《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2007年)、外交学院王建刚的毕业论文《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及争议解决机制研究》(2008年)、复旦大学的韩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与合作》(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浩《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我国的立法借鉴》(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的曾娜《古沉船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10年)等等都在梳理水下文化遗产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方面作了不少功课。
虽然这些论述受到行业隔阂和案例缺乏等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存在很多局限性:由于所有论述都是从司法角度出发,对水下文化遗产概念和内涵、理念等更多的是援引或受到国际公约及国外法规的影响,缺乏原创性见解与认识;同时,由于对水下考古等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要素缺乏专业认知,或援引或直接依据了一些错误数据使得所得结论很难立得住(最典型的是有文章在论述应建立报告奖励制度时,援引了中国水域约3000艘沉船的数据,并得出结论奖励总额并不大,而实际上这一数据并不准确,水下文化遗产家底当前仍是未知数;同时,从他们所力主的发现必奖励原则可以看出,普遍对《文物保护法》等国内法的核心理念研究理解不够而忽略了公民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此外,由于缺乏实践基础,有些法律建议过于理想化,很难转化为实务操作。但从总体而言,这些论述所及对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而言都是前沿性的,对理论基础建设很有启发,对实务操作也具有建设性借鉴意义,突出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加入与否的纠结: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2009年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更为有效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控制日益增多的劫掠和毁坏水下遗产的活动,主要包括这样几个要点:签约国有义务保护水下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应优先考虑原址保护原则,即保留在原来的位置——水底;禁止以商业为目的进行开发活动;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增强人们对水下考古的了解,向民众强调水下遗产的重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认为,公约的通过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遏制日益猖獗的盗取水下文物行为。
然而,这份早在2001年前就正式通过的国际公约却在获得生效所需的20个缔约国数目的路上走了八年。要知道,在历时四年的起草过程中,参与的国家多达90多个,其中就包括中国。对于是否加入该《公约》各界一直有着不同声音,反对者的理由主要集中于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协调衔接问题。如,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对“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而 2001 年《公约》恰恰回避了一切的所有权问题,只是架构了一个地域管辖的法律制度。如果同为2001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我国将对于其遗存于我国领海内起源于外国的国家船舶和飞行器承担有报告义务,并有可能被提出豁免等进一步提出权利要求。同时,对于遗存于我国领海以外所辖海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内起源于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也面临其他缔约国国内的有关方举证,证明自己是来源于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并主张其所有权的压力。
其二,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提出了非商业就地保护原则。实际上在20多年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原址保护未必适用于一切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陆地相比,水下考古的许多难点更棘手。比如说原址保护,大家都知道原址保护的文化坐标上的意义更完整。但水下的原址保护更难。古代墓葬再保存几百年还是那样。但水下的植物是疯长的,对遗址的破坏是看不见的。以前以为建一个水下博物馆就是一个好的保护,但实现起来就有问题,因为无论你如何复原水下的环境,都和原来的不同。即使是一块石头,在流水和在静水的状态下就不一样”,闫亚林表示。
第三、《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沿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是不承认任何关于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
此外,目前2001年公约的缔约国多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较为贫乏的国家,其国际影响力也不大,公约所发挥的效果甚至要低于双边国际合作。
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选择合适时机争取成为缔约国。比如,在海域争议焦点的南海区域,菲律宾、印尼、越南等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科学技术水平低下的国家对外国打捞者开放。在菲律宾,只要探宝者获得国家博物馆的许可证就可进行海底打捞工作,只须按协议与其共同分享打捞上来的宝物即可。有些探宝者的活动借机延伸到了中国海域,损害了中国的海洋权益和文化遗产安全。而他们的这种商业打捞行为恰恰是2001年公约所严厉禁止的,公约的“就地保护”原则也可以使相关的归属争议“搁置”,使水下文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如果双方均为2001年公约缔约国无疑对此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即使对方不是缔约国,而我国是缔约国也可以在道德和舆论高地上占得先机。
(作者:孙波,《中国文物报》2011年5月27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