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发布时间: 2011-12-16 浏览次数: 71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2011年12月9日)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顾玉才

 

    一、充分认识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这次会议,是一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会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明确要求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既是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次会议以联合执法为切入点,涉及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方面面,是新时期文物系统需要着力解决、重点完善的工作任务。当前,全党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各级文物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关于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批示结合起来,以优化合作方式、加强联合执法为抓手,全力推进事业发展。
  
    这次会议,是一次两部门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升能力建设的会议。自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较短的时间里,各级文物部门在制度建设、能力建设、案件督办等方面立足自身特点,锐意创新举措,加强部门联合,重视事前预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广大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还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设施配备建设依然滞后,执法经验不足、执法水平不齐、执法能力不强等方面。这些困难和问题在应对水下文化遗产执法方面显得更为突出。工作中,我们深切感到,海监队伍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成立时间久,组织化程度高,执法经验丰富,不仅有较为完善的执法装备,更有丰富的应对处理海洋突发事件的执法经验与能力。可以说,海监队伍是一支“能打仗、敢打仗、打硬仗”的执法队伍,为保护祖国海洋权益作出了突出贡献。今天,两部门的同志汇聚一堂,在分组讨论中都充分交流了执法经验。大家要以这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加强两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切实把海监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带到今后的工作中去,不断提升联合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这次会议,是一次全面动员、统一部署,吹响联合执法号角的会议。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文化遗产的安全问题不断凸显,引起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管辖海域内的文化遗产是我国海洋主权的历史积淀和实物见证,保护好、管理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2010年11月,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签署框架协议,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海域内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批示,明确了全方位合作的目标和内容,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9月,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就加强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专门印发通知,对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设立领导组织、办事机构、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各级文物、海洋部门联合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文物、海洋两部门召开联合执法工作会议,可以说是一场达成共识、全面部署、营造声势、推动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动员会。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
  
    大家讨论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时机关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达到了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的目的。下面,我就加强下一阶段工作,对文物系统的同志们提几点要求。
  
    一是搭建合作平台,加大沟通协调。
  
    今天会议审议了《国家文物局 国家海洋局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职责》,会后将充分吸收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会将修改完善后的《工作职责》印发各地。请文物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尽快与海洋、海监部门沟通协调,设立领导组织、成立办事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要依据各自职权和管辖范围,明确各自职责,充分做好联合执法工作的前期各项工作。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工作海域、明确合作内容和信息沟通方式,搭建起信息通畅、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合作平台。
  
    由于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管理体制上的差异,沿海各地两部门的合作方式不可能有相同的模式,地域性特点较为明显。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横向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纵向要加强区域间的协调支持,既要增强应对突发性事件单兵作战的能力,也要着力提高应付重大案件协同作战的能力。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强化事前监管。
  
    我国海域辽阔,水下文化遗产分布广泛,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理念已不能完全适应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目前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相关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文物部门要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水下文化遗产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明确保护要求。在保护和管理水下文化遗产时,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分布差异和特征差异,根据不同的水下文化遗产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规划时,要积极征求海洋部门意见,划定相应的保护海域,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保护措施。
  
    “预防为主、监管视角前移”是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原则,这在水下文化遗产联合执法方面也同样适用。因此,在涉及水下文化遗产周边的海域使用、海洋建设工程行政审批过程中,文物部门要积极配合海洋部门提供相应的专业性保护意见,对不符合文物保护原则和要求的行为,文物部门要积极会商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在日常工作中,文物部门要积极与海监部门合作,在管辖海域维权巡航中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执法巡查和检查工作。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水下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文物部门要积极与海监、公安等部门合作,不断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还将进一步明确水下文化遗产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程序,已在地方立法明确委托执法相关内容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将水下文化遗产执法权正式委托海监部门行使。
  
    三是资源优势互补,周密制定方案。
  
    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两部门各自的专长,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水下文化遗产资源调查中已探明的文物埋藏点的分布范围,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牵头各地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尽快提供给海监部门,这项工作应在2012年3月前完成。同时,文物部门要继续加大水下文化遗产的资源调查工作,必要时也请海洋部门提供支持。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要发挥熟悉文物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执法特点的优势,指导联合执法机构和人员合理合法开展工作。同时,文物部门要学习借鉴海监部门的经验、做法,利用海监部门的资源和装备,不断提升自身执法能力。
  
    文物部门要尽快会同海监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根据不同的海域特点,确定联合执法的方式、周期、路线。各地要在2012年3月之前,将制定好的工作方案正式上报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2012年5月前,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将联合部署开展水下文化遗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海区为单位,对水下文化遗产分布密集的海域开展集中性巡航,处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
  
    四是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宣传。
  
    文物、海洋两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是一个崭新的命题,在工作中会遇到新情况,出现新问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沿海各级文物部门和海洋部门要定期分析、汇总和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及时交流和总结执法经验,重视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在实践中丰富执法内容,完善执法形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联合执法面临的难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勤研究、多钻研,群策群力,把联合执法工作搞好。
  
    要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为联合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联合执法工作维持长效的声威,以利于加大对破坏海域内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公开联合执法信息,对于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或者执法成果,可以考虑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沿海各级文物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和理念,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联合执法成果,尤其是要向从事海洋生产和建设海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普及水下文化遗产知识,不断培育文物保护员和志愿者,逐步建立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举报违法信息,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五是提升执法能力,推动深入合作。
  
    文物部门要在人员、经费上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联合执法能力,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对海监执法人员而言,要重点提升对水下文物的辨识、认定和鉴定能力,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判断和查处能力,以及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对文物执法人员而言,要重点提升熟悉海洋执法特点的能力和适应海洋执法环境的能力。
  
    要不断推动联合执法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拓宽两部门的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不断增强合作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下一阶段,国家文物局在继续推动《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将进一步明确水下文化遗产法律要求,尤其进一步明确海洋等部门的职责,为联合执法工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中国文物报》,2011年12月16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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